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2015]5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审计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保守工作秘密。办理的审计事项如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实施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学院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5、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6、对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学院基本建设、修缮等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8、学院要求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检查有关财务收支计划、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5、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各种有关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浪费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意见;
7、监督检查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8、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领导、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或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或定期审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审计处要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前三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后勤维修、修缮工程的审计采取送达审计的方式,不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把握重点,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小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对于较大问题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拟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结论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形成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由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报告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相关会议上通报或以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通报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在向学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的同时,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处移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拒绝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电子数据等;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5、阻挠审计工作,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等;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不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人员进行的审计服务,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学院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积极提供审计线索,对学院有贡献的人员,审计处可向学院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