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12
当前位置: 首页>>审计制度>>正文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2024年05月30日 15:1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江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含学校聘请三方实施的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学校、部门和二级学院)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审计整改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工作行为和权力运用,推动学校依法治理的完善,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整改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各业务分(协)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具体执行。审计整改过程中的以下重要事项,应当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审计整改方案。

(二)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三)审计整改结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计整改中的追责问责事项。

(五)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应按规定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五条 学校聘请的社会三方审计和学校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的审计整改工作在审计处指导下开展,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具体执行。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范风险隐患,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七条 由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上级部门或学校审计处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的批示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整改实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整改报告。

(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三)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三章 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等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整改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根据审计管理建议或学校领导批示等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报告协助整改和涉及本部门(二级学院)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的核实,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应督促限期进一步整改。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督查形式,具体采取问询督促、函询督办、证据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十四条 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转发)审计整改通知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到位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列出整改时间表。

(三)向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提请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结束后,审计处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向分(协)管审计校领导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整改中,审计处要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整改中,审计处要进一步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计问题,协助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整改沟通协调会,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商讨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计划等,分部门(二级学院)、分类别督办,形成审计整改督查合力。

第五章 审计整改约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协)管校领导批准,可由审计处发出审计整改约谈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敷衍整改、表面整改、事实上未进行纠正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整改反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干扰、阻碍、不配合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的;督促提醒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或继续拖延整改的。

(四)涉及师生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处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整改约谈通知送达约谈对象及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约谈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供资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存在符合约谈情形的,约谈人一般为审计工作协管校领导;情节严重的,约谈人为审计工作分管校领导。约谈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涉及重要事项整改的,可邀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实施约谈。

第二十二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在约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对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仍拒不整改、 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审计处提交学校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参加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约谈情况。约谈事项涉密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管。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外,审计处根据需要可对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高度重视审计和整改结果的运用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学校应当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范围。

(三)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试行审计结果整改通报公开制度,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处将通过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提请学校追责问责。通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