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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2023年04月25日 16:44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教育局直接实施及授权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和政府审计部门对教育系统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学校和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完善制度及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立审立改、真抓实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审计科(股)监督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协调联动、被审计单位具体落实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一)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成立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确保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建立审计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审计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三)对能够立行立改的事项,立即进行整改,对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持续整改,直至整改完毕。


(四)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加强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举一反三,确保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实施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处理情况;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教育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负督促管理责任,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督查形式,具体采取问询督促、函询督办、证据核查、实地检查、整改约谈、跟踪问责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章日常检查


第九条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计整改质量。加强对审计整改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情况进行审查,对反馈的整改情况逐一审核,具体问题整改要见人见事见物、体制机制问题整改要见制度见文号见成效。


第十条抓好未完成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检查立行立改问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持续整改问题是否有推进措施等,并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直到问题全部销号。


第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未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等情形的,审计实施部门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提醒函(见附件1),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审计实施部门提交暂缓执行、调整整改分类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依据,审计实施部门应当按程序,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在严把审计整改质量关的前提下,对被审计单位事实上已无法整改的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考虑采取特殊销号措施: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继续整改已缺乏基础和条件的;


(二)挂号超过三年且被审计单位长期协调无果、整改事实上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重点督查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梳理审计整改情况,对整改期限届满尚未完成整改事项进行分析,按照重要性原则,组织对重点项目、重要资金、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领导批示整改事项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重点督查以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地检查为主要方式。开展重点督查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必要时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


第十六条重点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具体问题整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整改、选择性整改甚至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等问题。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问题久拖未改,检查督查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或继续拖延整改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整改反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五)采取临时措施达到问题表面整改,以后年度此类问题反复发生,且数量、性质及影响程度无减轻甚至加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存在第十八条情形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股)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审定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审计整改约谈通知书(见附件 2),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作为典型问题纳入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通过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三)对性质恶劣、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重要整改事项,涉及的整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等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召集有关职能科(股)室及时研究,将其作为改进措施、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可结合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内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分工方案 下一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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